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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审批对象: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19项

审批条件:

开户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资料完整、合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唯一性。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无审批费用

需提交的材料:

(一)存款人申请

存款人于开户银行填制《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

(4)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6)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单位负责人军官证;

(7)社会团体(包括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需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8)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9)外地常设机构:驻桂(邕)备案证书和批文、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外国驻华机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负责人身份证;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其开户的证明、负责人身份证;

(12)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单位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注: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的食堂、幼儿园、招待所);

(13)其它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负责人身份证。

2.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以下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专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专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专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专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有关证明;

(9)党、团、工会经费专户: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有关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有关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

3.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包括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二)开户银行审查

开户银行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应对开户申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即:开户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开户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

经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在开户申请书上补充填写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户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经经办人签章,留存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文件原件退存款人。

开户银行将通过审核的开户资料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形成待核准开户信息,并派专人持审查同意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和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手续。

(三)人民银行核准

人民银行收到开户银行报送的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应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开户的意见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加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后,连同存款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退还开户银行,由其退还存款人。

符合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以银行机构代码,或者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作为检索条件从待核准数据库中读取待核准的开户数据,并再次录入账号等部份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正确后打印开户许可证交开户银行。

(四)其它事项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对存款人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予以审核。就申请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符合变更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核准变更申请。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对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予以审核。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不符合销户条件的,不予核准撤销申请。

3.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对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使用期限内申请延期的《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予以审核。符合展期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不予核准展期申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开户许可证的补(换)发

对存款人因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申请补(换)发的《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予以审核。符合补(换)发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补(换)发条件的,不予核准补(换)发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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