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实施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审批对象:要求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第68号) (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五)《关于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银国库[2001]11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银发[1998]232号) (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316号) (八)《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 审批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二)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乡镇国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不收费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申请书; (三)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六)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