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综合科 联系电话:0771-6111309 一、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 (一)申请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时 申请材料: 1、所属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2、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3、所属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7、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时 申请材料: 1、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列明其外汇业务需求、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划); 2、近3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可以提供其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 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保险外汇业务市场退出材料: 申请 1、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理由); 2、终止外汇业务后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方案;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董事会或者所属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