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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

 办事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资科

联系电话:0771-6111212

一、外国投资者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三、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境内标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四、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1、6留原件。)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五、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

8.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注:2、3、4、5、6、7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1、8留原件。)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4.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申报材料:

(一)变更

1.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

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6.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注销

1.书面申请(说明注销原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注销的批复文件;

4.银行注销账户证明;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2.《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七、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申报材料:

(一)开户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申请书》;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二)账户变更和注销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企业应提供商务部门关于资本变动的批复、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应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的进帐单及余额的对账单;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本,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

6.原开户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验后返还);

7.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3、4、5、6条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账户注销备案

1.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2.原开户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验后返还);

3.银行注销账户证明原件。

办理依据: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八、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非法人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商务主管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3、4、5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账户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4.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账户注销备案

1.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2.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3.银行注销账户证明原件。

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

3.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九、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开户核准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收购财产(非股权、非债权、非金融性资产)的有关协议;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筹备、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账户注销备案

1.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2.银行注销账户证明原件。

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156号)

3.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十、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开户核准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筹备、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3.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账户注销备案

1.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2.银行注销账户证明原件。

办理依据: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十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开户核准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三)账户注销备案

1.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2.银行关户证明原件。

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十二、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划转资金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开户核准

1.开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开户人的机构证明文件;

3.标准的托管合同或协议;

4.托管账户内部管理制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开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注:2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三)账户注销备案

1.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2.银行关户证明原件。

(注:2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四)账户资金划转核准

1.开户人的划转或退回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开户人与该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托管协议或合同;

4.如果是资金划转到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提供开户人与外国投资者土地成交确认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2留原件。)

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5.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十三、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开户核准

1.书面申请(说明开立帐户的用途、拟汇入帐户的资金来源等);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证,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有效交易凭证;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证,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银行出具的能反映该帐户最近余额的对帐单或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注销备案

该帐户内资金使用完毕、余额为零,自动关闭并向外汇局备案,备案时提供;

1.原开户核准件;

2.银行出具的注销该帐户的证明。

办理依据:

1.《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十四、资产变现专用外汇帐户资金入帐的审批

申报材料:

1.因境内股权(或资产)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外资产或权益变现调回等交易获得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有效交易凭证;

4.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被收购企业若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供其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的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计报告);

5. 银行出具的外汇到帐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5.《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十五、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审批

申报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结汇用途、金额等);

2.账户开户核准件的企业联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前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留底);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十六、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股权结汇

申报材料:

1.外方自行或委托中方提交的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

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转股协议;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3.《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和个人出让股权等保留外汇收入的批复的通知》(汇复[2007]239号)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收缴);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前一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文) 

十八、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购付汇

申报材料:

1.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

2.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

 9.申请前一日申请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文)

2.《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审核

申报材料:

(一)减资(不涉及购付汇)审核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

5.企业最近一期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验资报告;

6.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减资购付汇审核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最近一期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申请前一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二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审核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

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协议;

6.合作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

8.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方股东不需提供担保函。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2.《外经贸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二十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核准

申报材料:

 1.购汇申请书;

 2.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3.商品房转让合同;

 4.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

(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办理依据: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的审核

申报材料:

 1. 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 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3.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拟再投资的企业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2.《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 <03>第474号)

3.《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二十三、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审批

申报材料:

 1. 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 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方案或协议;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和复印件;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3.《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  


二十五、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的审批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注资金额、出资账户等);

2.外汇登记证;

3.商务部门关于所投企业股权结构(成立或增资)的批复文件;

4.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5.申请之日出具的账户银行对账单,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验后返还);

6.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注: 3~6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办理依据: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二十六、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境内划转的审批

申报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各有关账户的种类、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等情况);

2.申请之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原四类专用账户的开户核准件(验后返还);

5.如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4、5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二十七、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的审批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等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2.现汇账户存款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

4.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有关事项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二十八、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登记

申报材料: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留底);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二十九、外方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申报材料:

1.《银行询证函》回函(验原件,留复印件);

2.《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留底);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4.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核准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入账并凭以验资的进账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6.事务所工作联系函。

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三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申报材料: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留底);

2.外方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财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书(验复印件,留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税务凭证;

5.事务所工作联系函;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三十一、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申报材料: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留底);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验复印件,留复印件);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验原件留复印件);

5.事务所工作联系函。

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三十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申报材料: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留底);

2.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验原件留复印件);

5.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

6.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

5.《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0〕116号)

6.《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署监〔1997〕201号)

三十三、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现汇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申报材料:

1.《银行询证函》回函(验原件留复印件);

2.《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留底);

3.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4.外汇资金从非居民境内银行现汇账户汇入的,需审核外汇局核准境内划拨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如汇出银行已获外汇局授权自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境内外汇出资划转业务,应审核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

5.企业入账并凭以验资的进账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4.《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0〕116号)

5.《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

6.《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三十四、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现汇支付购买对价)外资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 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的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变更后的外汇登记证;

3.股权转让协议;

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

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

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以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支付购买对价可免除该审核材料);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2003年第3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三十五、外国投资者收购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变更后的被收购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股权转让协议;

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决议;

5.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

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6、7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8留原件。)

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5.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三十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所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4.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和复印件;

5.利润完税凭证;

6.所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经常项目账户余额对账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国务院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50号)

三十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申报材料: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后返还);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4.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验复印件,留复印件);

5.有外债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验后返还);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局(1996)外经贸发字第773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2.1997年、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有关通知

3.《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三十八、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性文件、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7.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核准意见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文件;

 8.已有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已取得年检证书的需提供年检证书;

 9.凡涉及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先取得国家发改委书面同意文件。

10 9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6.7验原件留复印件,8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

三十九、边境地区境外投资

申报材料:

(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

 同“三十八、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

(二)边境地区境外投资补登记

 1.投资主体补登记申请;

 2.所投资境外企业在所在国投资(或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材料;

 3.境外企业上年度经过审验的资产负债表(投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无需提供);

 4.境外合资合作企业另需提供合资合作合同或章程;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人民币境外投资补登记

 同“(二)边境地区境外投资补登记”

办理依据:

1.《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四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一)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注:2.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凯发真人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更,或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变更及发生其他资本变更,或者通过上市、收购、参股、换股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持如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登记变更事项后将变更页复印,原件返还);

3.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其中:境内投资者使用其境外投资利润对其相关境外机构增资或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增资或再投资的相关协议。

注:3.4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注销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机构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或者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性活动的,其境内投资者须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6.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十一、境外投资资金购汇汇出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收款方开户行及账号等情况);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注:2.3.4.5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十二、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的购汇汇出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款路径);

 2.关于前期费用主要用途的说明;

 3.保证函(保证汇出资金将用于规定的用途,如筹备工作没有成功,则将剩余资金汇回境内)。

注:3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四十三、境外收购保证金或押金的购汇汇出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款路径);

2.外方出具的关于需要支付保证金或押金的法律文件;

3.保证函(保证境内投资者签订收购协议且完成相关国内审批手续前不得动用账户内资金,如收购没有成功,则将剩余资金汇回境内)。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四十四、在外汇管制国家投资开立专用账户的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款路径);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3.关于投资所在地外汇管制相关情况的说明;

4.保证函(保证账户内资金仅用于与投资相关的用途)。

注:2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4.《境外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四十五、境内投资者之间转让境外企业权益的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

(一)股权出让方应提供:

1.书面申请(说明转股的主要情况和转股金额);

2.转股协议;

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注:2.3.4.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股权受让方

 1.书面申请(说明转股的主要情况和转股金额);

 2.转股协议;

 3.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注:2.3.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四十六、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汇入及结汇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转股、清算的主要情况,汇回资金金额、汇入银行及账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3.关于减资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清算报告、或者转股协议;

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减资、清算、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5.偿还境内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应提供股东贷款协议;

6.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四十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申报材料:

(一)往年已参加过联合年检并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供: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检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上述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二)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供: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

3.上述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联合发布〔2002〕第32号令)

四十八、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一)境内居民法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3.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核批复。

4.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四十九、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申报材料:

1.境内居民自然人为了返程投资以其持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企业、并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权益类型和来源、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已投资的所有境内企业情况介绍等);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返程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该企业股权的相关证明;

5.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

6.商务主管部门对被返程投资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前期已投资境内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8.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五十、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申报材料:

1.境内居民法人为其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返程投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企业类型等);

2.所投资境外企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

4.所投资境外企业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情况说明;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

6.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三年的境外审计报告;

7.《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8.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五十一、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次变更或备案的事由、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及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

3.境外法人提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4.被返程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境外融资协议(境外上市无需提供);

6.证明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资本变更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五十二、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情况,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投资详细情况)。

2.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3.居民个人身份证明。

4.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商业登记证明。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五十三、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

申报材料:

(一)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的开户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时间、原因、方式等基本情况,资本变动所得收入的金额、拟开户银行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明(如股权处置协议、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董事会决议、股票交易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交割单等);

4.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5.境内返程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相关的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1.书面申请(说明账户开户的银行、账号、资金结汇的用途、金额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的书面支付命令;

4.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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