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处银行业务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1-6111352 一、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申请材料: (一)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的银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2)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3)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4)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5)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6)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7)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的银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上级银行的授权文件。 2、一式两份《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8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4]10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二、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申请材料: (一)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2、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2、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3、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2)统计报告制度;(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4)定价管理制度;(5)会计核算制度。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8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4]10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银行经营结售汇机构名称、营业地址变更或结售汇业务退出 申请材料: 1、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确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办理备案。 2、银行机构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办理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8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4]10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四、银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 申请条件: 1、已获准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可以申请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对于银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申请,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凡与要求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一致的可不重复报送,但应注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2、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开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五、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申请材料: 1、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2、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3、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4、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5、已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6、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7、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