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办理-凯发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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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办理

 办事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项目一科

联系电话:0771-6111311

一、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明;

2.“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需与领单人身份证明一致);

3.如领单人员身份证明与操作员ic卡不一致时,还需提供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4.第一次领单还应提供相应的出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领单报告。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用本单位操作员ic卡登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输入需领单的份数,然后由本单位领单人员持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2.领单人员领单时应在每张核销单上加盖该单位名称章,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运行顺畅的即时发放。

二、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申请材料:

1.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5.加工贸易合同(来料加工或来料深加工首次核销及进料加工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

6.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时提供)。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之日起180天内收汇,并在收到外汇之日起的30天内持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2.出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之前必须提前2-3天用本单位的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登陆“中国电子口岸”作“网上交单”处理。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相关电子数据无误的,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准

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或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办理流程: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手续时,应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逐笔报告表,并随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应材料。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核准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报告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申请材料:

1.已出口报关并已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3.未报关出口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含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六、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申请材料:

1.属于境外收汇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单位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材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

2.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提供书面补办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丢失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证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申请材料: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的核销单遗失的,提供书面补办申请及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

2、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提供书面补办申请、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证明。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审核无误且“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运行顺畅的,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

八、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申请材料:

1.远期备案申请书;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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