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外汇业务办理-凯发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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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外汇业务办理

 办事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综合科 

联系电话:0771-6111330 

一、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发股前登记)

申报材料: 

1.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5.初步招股说明书。 

注:2、3、4、5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3.正式招股说明书; 

4.境外上市有关的合同、付款凭证及其它费用清单等; 

5.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的核准件(从境内支付的提供); 

6.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科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 

7.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 

注:2、3、4、5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汇发[200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注:2、3、4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5.《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公司基本情况、变更事项);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3.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 

 注: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发行可转换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债转股变更登记时除提供以上1、2项外还需提供: 

 1.债转股核准件; 

 2.外债登记凭证(部分债转股时提供)。 

 注:l、2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四、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审批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公司上市有关情况、费用汇出金额,需从境内支付的原因);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3.有关费用的支付清单、合同或协议,需完税的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注: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4.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五、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

申报材料: 

(一)开立: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二)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原因); 

 2.原专用账户开户批复(验后缴回); 

 3.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或限额调整,应提供能反映原专用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进账单及余额对账单。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六、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申报材料: 

(一)开户 

 1.书面申请(募集资金调回计划、使用计划);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 

2.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或限额调整,应提供能反映原专用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进账单及余额对账单; 

 3.原专用账户开户核准件(验后缴回)。 

(三)资金调回备案

  1.资金调回境内的入账凭证;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3.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提供)。 

 注:1、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七、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股票购付汇额度及境外账户开立审批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回购原因、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八、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境外的审批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上市基本情况、资金存放境外的数量、原因等);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3.外汇局批准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复文件。 

注: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九、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3.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4.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资金用途部分的文件; 

5.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注:2、3、4、5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十、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

申报材料: 

1.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2.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5.初步招股说明书; 

注:2、3、4、5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6.资金调回的计划。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十一、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2.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 

3.正式招股说明书; 

4.境外上市有关的合同、付款凭证及其它费用清单等。 

注:3、4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汇发[200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 

2.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2、3、4需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5.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5.《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十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

申报材料: 

(一)开立 

1.书面申请;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验原件留复印件);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二)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原因); 

2.原专用账户批复(验后缴回); 

3.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或限额调整,应提供能反映原专用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进账单及余额对账单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十三、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境内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申报材料: 

( 一)开户 

1.书面申请(减持股票或出售资产所得外汇资金调回计划、使用计划);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3.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

 4.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的提供);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 

 2.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或限额调整,应提供能反映原专用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进账单及余额对账单; 

 3.原专用账户开户核准件(验后缴回)。 

(三)资金调回备案 

 1.资金调回境内的入账凭证;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 

 3.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 

 注:1、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十四、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股票或出售资产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审批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上市基本情况、资金存放境外的数量、原因等);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 

3.外汇局批准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复文件。 

注: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十五、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境内股票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 

 3.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4.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注:2、3、4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十六、境外上市减持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的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外汇资金数量。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十七、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购付汇额度申请及开立专用外汇账户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详细说明计划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模式及流程、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购股人民币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购汇额度测算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应详细说明期权的分配情况,包括涉及员工数量、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行权条件、本年度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及购汇额度的测算等内容。)

 2.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等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3.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等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合同范本; 

5.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6.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十八、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外汇收入结汇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员工持股计划股票买卖情况或认股期权行使情况; 

 3.银行到账证明;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十九、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核准

申报材料: 

1.开户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户银行等); 

2.主管部门同意其成立或开业的批复,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筹建的批复; 

3.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提供);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除外商独资机构外,各机构应提供中外各方合资协议(或合同); 

6.境外股东认购境内已设立的金融机构股权而变更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持认购股份协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准证书;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二十、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付汇的核准

申报材料: 

1.汇出外资股东利润的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当期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营运资金(资本金)结汇的审核

申报材料: 

1.结汇书面申请(结汇资金来源说明); 

2.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3.当期自有外汇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二十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审核

申报材料: 

1.购汇书面申请;      

2.公司当期自有外汇帐户银行对帐单; 

3.监管部门同意其变更外汇资本金的批复文件(证券公司除外); 

4.企业金融许可证; 

5.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最近一期资本金验资报告;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 

二十三、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如证券公司外汇营运资金不符合从事相应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应提供以其人民币自有资金购汇的书面申请; 

3.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十四、证券公司申请更换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外汇管理法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即将到期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公司审计报告(含人民币、外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当地证监局出具的对该公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无异议函; 

6.证券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五、证券公司申请终止外汇业务

申报材料: 

1.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终止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等;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自有资金账户对账单、销户凭证; 

4.转托管协议。  

二十六、证券公司授权其营业部经营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备案

申报材料:

 1.证券公司总部授权书; 

2.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部外汇业务负责人简历、学历复印件及相关从业资格证明。 

二十七、证券公司从事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汇兑管理

申报材料: 

(一)承销购汇 

1.购汇书面申请;    

2.承销协议或合同; 

3.公司当期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4.自有外汇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二)承销结束后结汇 

1.结汇书面申请; 

2.承销情况报告; 

3.公司当期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4.承销账户开立情况及对账单。 

二十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核准

申报材料: 

1.购、付汇书面申请; 

2.转股协议; 

3.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6.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二十九、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的购付汇核准

申报材料: 

1.购汇书面申请; 

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3.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5.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三十、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核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经营条件的情况说明等;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公司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三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业务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拟设立基金种类(开放式、封闭式)、拟发行基金份额、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并附拟与投资者签订的书面协议范本;

 2.《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材料; 

3.中国证监会同意其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经会计师事务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5.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2006年4月13日发布)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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