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债科 联系电话:0771-6111211 一、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分局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短期余额指标的报告(含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申请额); 2.填报地区经济指标情况表;3.拟核辖区内机构的财务状况。 (二)机构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短期余额指标的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资金用途、偿还能力等);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对外担保情况;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证发字06号) 2.《关于下达2003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汇发〔2003〕60号) 3.《关于下达2004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汇发〔2004〕30号) 二、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分局申报材料 1.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申请报告(包括辖内中资机构上年度短债余额、指标核定和使用情况,申请额,存在问题); 2.本年度辖区内各家中资金融机构总部短债指标需求汇总以及短债指标分配计划; 3.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情况表(电子版)。 (二)中资金融机构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短期余额指标的报告(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金融机构在年内提出调整二类指标的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指标调整申请书; 2.最近12个月月末远期信用证余额数据;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证发字06号) 2.《关于下达2005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汇发〔2005〕 25号) 3.《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4号) 三、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申报材料: (一)分局申报材料 1.申请辖内外资银行指标的报告(包括辖内外资金融机构发展状况,上年度核定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和申请额,拟核定指标额); 2.各家外资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 (二)机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4.主报告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时,还应提供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和有关外汇财务报表; 5.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6.年度内申请调整的需提供以上1、2、4、5中列明的材料。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证发字06号) 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3.《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5.《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4号) 四、发行境外债券 申报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与债务有关汇率、利率风险防范措施; 2.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3.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4.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指标的证明文件; 5.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可转股的批复文件。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97〕汇证发字06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证发字0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 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五、外债定期登记 申报材料: 1.以表格形式,报送一个月(含)以下的借款期末余额;一个月以上的对外借款,逐笔填报发生额;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证发字06号) 4.《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97〕汇证发字06号)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28号令) 六、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印章);项目融资的,应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内容摘要,如有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也需提供;飞机融资租赁的需提供融资租赁协议及担保协议; 3.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飞机融资租赁的,还需提供民航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 4.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完后返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近期验资报告; 5.债务人已登记外债的所有凭证(原件验完后返还); 6.发债应持在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书; 7.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因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负债的,应提供境外保证项下本外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担保人履约凭证; 8.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登记时,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96〕计外资字第75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证发字06号)) 5.《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97〕计外资第612号) 6.《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7.《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8.《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10号) 9.《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12.《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13.《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14.《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 2.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印章; 3. 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年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债务人已登记外债的所有凭证; 5.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如履约的,应提供境外保证项下本外币贷款债务登记表及其履约记录; 6.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含)的证明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注:2、3、4、5、6、7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办理依据: 1.《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4.《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6.《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10号) 7.《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10.《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1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八、延期付款外债签约及提款登记 申报材料: 1.进口项下延期付款签约及提款登记申请书或申请表;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报关单复印件; 4.《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表》; 5.《延期付款额度确认单》;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987年和1997年)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九、核定延期付款额度 申报材料: 1.进口企业提出的申请书; 2.经常项目部门提供的申请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证明材料(由资本项目部门从经常项目部门取得);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987年和1997年)、《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年)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十、延期付款外债还本付息信息反馈 申报材料: 1.《延期付款项下还本付息明细表》; 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十一、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债权人定期登记 申报材料: 1.《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 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 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十二、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申报材料: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帐凭证;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 5.《关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和援外合作基金外汇管理问题的复函》(1999年) 十三、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申报材料: (一)开立 1.开户申请书;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原件验后返还);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关闭 1.变更账户或销户申请书(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4.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提供结汇申请书; 5.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变更账户仅需提供第1—3项资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 十四、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申报材料: (一)开户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书(包括未偿债务情况); 2.外债、外债转贷款登记证,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原件验后返还);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关闭 1.变更账户或销户申请书(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4.还贷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变更账户仅需提供第1—3项资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十五、外债、外债转贷款的结汇核准 申报材料: (一)外债结汇 1.结汇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用途);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5.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境外发债取得的外汇资金结汇审批:提供1—6项。外债转贷款结汇,无需提供4—5项,但须提供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十六、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申报材料: 1.还本付息申请书;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 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7.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8.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外债统计监测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 7.《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9号) 十七、对外保证的审批 申报材料: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保证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对外保证合同意向书;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担保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需上年度外汇收支证明; 7.如系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8.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应提供其总行的授权;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2.《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3.《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 十八、对外抵押的审批 申报材料: 1.抵押人关于提供对外抵押的申请报告;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抵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对外抵押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值评估文件证明; 6.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抵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抵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巳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2.《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3.《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 十九、对外质押的审批 申报材料: 1.质押人关于提供对外质押的申请报告;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4.质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对外质押合同意向书(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6.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现值评估文件证明; 7.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质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质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2.《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3.《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 二十、对外担保定期登记 申报材料: 1.《对外担保登记情况表》; 2.《对外担保变动反馈情况表》; 3.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4.若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还应提供其总行的授权文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1年) 二十一、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对外担保登记表》; 3.为自身债务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应事先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的批准文件; 6.对外担保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1年) 二十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履约申请报告; 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非融资性担保除外)(原件验后返还); 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4.被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 6.如涉及征税项目,应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1年公布) 二十三、对外支付担保费 申报材料: 1.支付担保费申请书; 2.担保人担保费通知书;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5.完税或免税证明;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7.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年210号) 2.《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0〕105号) 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4.《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5.《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二十四、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审批 申报材料: 1.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 3.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需提供相关的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协议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如资产管理公司不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的,应由外方出具资产清收管理安排的说明书(包括代理协议等);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二十五、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 申报材料: 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项目的批准文件; 2.已填写盖章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内容尽量详尽,应包括资产类型、资产面值、债务人、债务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 4.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二十六、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核准 申报材料: 1.关于外汇收入结汇的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所出售的不良资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 2.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协议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暂挂证明;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二十七、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所得收益(购汇)汇出核准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出金额的计算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已填写盖章的《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 3.《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处置项目清单(应列明每个债务人的还款明细情况)和收益证明文件; 5.国外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 6.《贷款管理与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协议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盖申请单位公章); 7.按照我国有关税收法规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其中,外方分期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并汇出处置收入的,其申请购汇的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 二十八、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外汇登记和年度风险敞口的确认 申报材料: (一)外汇登记(变更登记) 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风险敞口确认 1.证监会为持证企业核定当年度风险敞口的通知函; 2.申请确认风险敞口的报告,包括申请金额、本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准备及开展现状和年内计划。如非首次申请,还需提交上年度风险敞口使用情况、截至上年末,申请日上月末境内外期货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办理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二十九、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的管理 申报材料: (一)开户 1.开户申请报告; 2.拟开户银行承诺函:内容包括汇出款项最迟能在次日到账,按规定履行审核业务单证的真实性、逐笔登记台账,反馈信息以及遵守各项规定等义务; 3.年度风险敞口确认函。 (二)初始保证金的汇出 1.书面申请,包括汇出初始保证金的原因和情况说明等; 2.持证企业与已开立境外期货专户的境外期货经纪公司签订的书面开户协议。 办理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三十、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境外专用账户的管理 申报材料: 开户 1.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申请报告; 2.证监会关于企业就其选定的境外期货经纪公司已向证监会备案的书面通知。 办理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 三十一、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说明特殊情况并提供相关凭证,如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的催款通知书等);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 三十二、外汇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外汇收支核准 申报材料: 1.关于保值交易轧差交割后外汇收支的申请报告; 2.银行出具的交割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交易方名称、名义本金余额、计价时段、轧差支付金额的计算过程等; 3.保值交易合同; 4.已在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应提供相关登记凭证;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汇政发字〔1997〕第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4〕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