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实施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 审批对象: (一)城市商业银行; (二)外资商业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农村合作银行; (五)农村信用社; 以上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审批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 审批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不收费。 需提交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法定时限:20日。 审批承诺时限: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