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凯发真人的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五)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八)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九)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十)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办理地点:南宁市桃源路39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人向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初审:受理行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的材料应当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与发证:受理行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南宁中心支行,南宁中心支行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符合黄金制品进出口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签发《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2.申请不符合黄金制品进出口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受理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对于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应当在收到下级行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直接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凭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六、咨询电话:0771-2846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