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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广线上“政采贷”融资模式的通知

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各市、县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自治区各预算单位,各市、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2020年,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广“政采贷”融资模式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通知》(南宁银发〔2020〕197号),明确开展广西政府采购相关系统与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的系统对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采购供应商开展线上“政采贷”业务(业务介绍详见附件1)。目前,广西政府采购相关系统与中征平台已实现对接,具备开展线上业务条件,现决定在全区全面推广线上“政采贷”业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指导

广西区内各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要从支持实体经济角度出发,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加强对线上“政采贷”推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支持,积极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参与线上“政采贷”业务;要积极探索技术优化升级,实现采购支付信息共享和“政采贷”回款账户锁定功能;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线上“政采贷”情况纳入地方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

二、强化信贷扶持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融资业务,开发线上“政采贷”专项产品,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升融资效率。对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应在授信、贷款审查、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三、强化履约意识

各供应商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后,应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要严格按贷款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格按照融资协议约定归还贷款。

四、强化融资配合

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线上“政采贷”业务。供应商参与线上“政采贷”业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如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的,采购单位应配合做好账户变更等工作。采购单位应严格按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回款账户提起支付请求,各支付责任主体应根据支付请求按时将采购资金支付至指定的回款账户。各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线上“政采贷”业务工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宣传介绍线上“政采贷”政策(附件2)。

五、强化宣传推广

广西区各级人民银行要联合财政部门积极组织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以召开银企座谈会、业务推介会、向银行推送优质采购供应商名单等多种形式,向中小微企业普及线上“政采贷”政策,扩大线上“政采贷”知晓度,充分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加强银企事前对接。要加强跟踪问效,定期对融资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发掘典型案例,及时总结经验,借助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扩大线上“政采贷”的社会效应。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郑静,0771-6111579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刘畅,0771-5323268

附件1:线上“政采贷”业务介绍.doc

附件2:广西线上“政采贷”政策告知函.doc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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