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 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六是除传统经营模式外,依托电子商务、共享出行、网络直播、团购外卖等平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如电脑、车辆等)的,也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二)降低申请门槛。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三)简化证明材料。 一是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农村户籍(或身份证住址在乡镇以下)证明材料与本人6个月以上非农产业务工经历的说明材料(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中核查,也可由农民工本人自行提供)。二是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适当提高额度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调整还款方式 (一)允许合理展期。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 (二)合理确定还款方式。 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金、按月/季还本金,或由经办银行根据内部制度和借款人根据经营周期情况合理确定其他还本方式。 四、降低利率水平 贷款利率采用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 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 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合理分担利息 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的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lpr参照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执行)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申请流程 个人和企业借款人可在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http://www.gxjrfw.com/)上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操作指引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交相应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即可完成申请。人社部门在平台上对个人和企业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办银行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后,与借款人联系,由借款人选择担保基金担保或自行提供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基金担保,与借款人对接并指导借款人提出担保申请(未委托担保机构运作担保基金的,由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银行移交担保函等材料。经办银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和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担保、反担保等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按合同规定对借款人发放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发放贷款情况及利息信息录入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书和从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导出的明细表等材料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2-3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结合实际确定经办银行 广西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会同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集体研究、协议等方式确定经办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 九、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一)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数。 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二)补充担保基金。 各市县可将原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转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往年剩余的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资金可适当补充到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使用。 十、加快贷款回收清欠和代偿 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负责。经办银行对未按时归还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追索期为贷款到期日(或展期到期日)起的90天。期间,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监测体系。 追索期结束后,对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仍未偿还的损失,经办银行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认定呆账。按相关规定认定呆账并确定损失后,属于担保基金责任范围的贷款,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部分由经办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级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批复,由经办银行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收。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经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仍应积极追偿贷款,追偿回的资金按代偿比例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代偿所需材料:一是授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证、催收通知书及其他追索材料等。二是呆账认定材料。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第五条的要求,对应《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规定不同情形所需的材料。上述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一、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一)加强部门协调。 全区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维护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运行,与人民银行、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及时更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优化平台服务,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渠道通畅。 (二)建立激励机制。 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别承担,承担比例为7:3,用于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以一年期lpr或低于一年期lpr发放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十二、做好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和原规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7〕32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请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联合相关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系人及电话:宁芾,0771-6111480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陆静,0771-5312321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及电话:莫林群,0771-5828019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黄楚,0771-2808660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