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陕西、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云南、新疆等地自贸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25〕18号),允许注册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实现了企业借用外债借、用、还全流程手续均可在银行办理,减少了企业“脚底成本”,进一步提升广西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广西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将制定和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对银行开展业务辅导和培训,指导辖内银行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和监管,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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