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部门:营业部
办事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办公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771-6111231
项目内容:金融机构办理现金、转账、汇兑业务
项目依据:
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13]133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银发[2013]108号)
三、《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银办发[2015]242号)
四、《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银办发[2017]132号)
审查标准:对开户单位提交现金支票(包括支票销号单)、转账支票(包括进账单、支票销号单)、资金汇划凭证等各类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内容填写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办理业务人员身份予以确认及审核。
审核及办理时限:15分钟
办理流程:
一、开户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及提交有关会计资料。开户单位提交填制正确的现金支票(包括支票销号单)、转账支票(包括进账单、支票销号单)、资金汇划凭证等会计凭证及资料。
二、人民银行营业部审核并办理业务
(一)审核凭证及会计资料。审核开户单位提交的各类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的填写及记载内容是否正确、规范、齐全,并对各类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及办理业务人员身份予以确认。
(二)业务处理。经办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
(三)发放记账回单。系统记账成功后,登记记账回单交开户单位经办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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