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部门:营业部
办事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办公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771-6111231
项目内容:金融机构办理财政存款交存财政及一般存款采集业务
项目依据:
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13]133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银发[2013]108号)
三、《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银办发[2015]242号)
四、《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银办发[2017]132号)
审查标准:对开户单位提交的财政性存款缴存凭证、一般存款余额采集凭证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内容填写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办理业务人员身份予以确认及审核。
审核及办理时限:15分钟
办理流程:
一、柜台方式办理
(一)开户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及提交有关报表。开户单位提交填制正确及印章加盖齐全的财政性存款缴存凭证、一般存款余额采集凭证、缴存科目余额表、旬末报表、旬内每日数值及旬平均值报表等会计资料。
(二)人民银行营业部审核并办理业务
1、审核凭证及报表。审核开户单位提交的会计凭证、报表的填写及记载内容是否正确、规范、齐全,并对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及办理业务人员身份予以确认。
2、业务处理。经办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报表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
3、发放记账回单。系统记账成功后,登记记账回单交开户单位经办人签收。
二、电子方式办理
开户单位需加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
(一)电子信息提交
金融机构于每月旬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安装在本单位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录入并提交交存业务电子信息。
(二)会计报表报送
1、财政存款交存业务由开户单位于次月月初5日内集中向人民银行柜台报送上月三旬的旬末报表。
2、一般存款采集业务应于提交电子信息的当日上午,将旬内每日数值及旬平均值报表等会计资料提交人民银行。
3、人民银行审核及业务处理。人民银行营业网点收到交存业务电子信息后,经办人员审核交存业务电子信息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通过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4、发放记账回单。业务记账成功后,系统生成电子回单并发送至安装在开户单位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开户单位可自行通过系统打印记账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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