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商业银行桂林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桂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林市分行,桂林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分行,柳州银行桂林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广西临桂支行,桂林市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桂林市各村镇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13〕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等法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决定组织开展桂林辖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级次
此次开展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级次是桂林市本级、秀峰区、象山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阳朔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全州县、灵川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恭城瑶族自治县。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开办、未开办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的银行,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
二、申请程序
请各申请单位严格遵照《广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服务指南》(见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凯发官网入口官网),向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提出拟代理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申请。
三、申请机构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在桂林辖区的法人机构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提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能够满足代理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在申请代理城区级、县级地区已设立对公业务网点应至少1家;
(四)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五)加入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财税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具备办理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六)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保密措施、应急预案、培训机制等;
(七)能够合规稳健经营,申请前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八)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报送
请各申请单位于2025年11月5日17:00前将申请材料专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暂不接受邮寄方式派送。申请材料应分类装订、专夹报送。
材料接收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8号,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一号楼12楼国库科办公室。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崔李华,0773-5812297;唐慧婷,0773-5856468。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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